山东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 指导硕士生数目确定办法(试行)
单位:公共管理学院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15:26 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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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公共管理学院学科建设,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提升学院科研水平,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意见》《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遵循“师生双向选择、课题参与培养”的基本指导思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公共管理学院普通研究生招生数量等具体情况,明确学院每位硕士生指导教师每届指导的学术型硕士生原则上不超过3名,每位指导教师每届指导的学术型硕士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生累计不得超过8名。
第二条硕士生导师与硕士新生互选。学院把每位硕士生导师的信息及当年可招生数发布给全体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由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填写好的选择志愿表。
第三条硕士生导师须符合学院关于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动态考核基本要求的,方可指导硕士生。除交叉学科外,原则上每位指导老师最多跨2个专业指导学术型硕士生,且近三年必须有与所跨专业高度相关的成果。
第四条职能部门“双肩挑”聘任在本学院的硕士生导师,符合学院关于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动态考核基本要求的,每届指导学术型硕士生不超过2名。
第五条讲师职称(含相当职称)的指导教师每届指导学术型硕士生不超过1名。评聘为副教授职称(含相当职称)的指导教师,以副教授(含相当职称)身份第一次指导学术型硕士生不超过1名。
第六条主持国家级课题、获省级以上科研奖项、获校级以上优秀硕士论文的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竞赛奖励、指导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发表专业论文,可在规定基础招生数上增加1个名额,但每位硕士生指导教师每届指导的学术型硕士生原则上总数不超过3名。
第七条指导的学位论文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评定成绩出现不合格的论文指导教师,两年内在规定基础招生数上减少1个名额。
第八条在尊重“师生互选,适当平衡”的原则下确定师生搭配的数目和人选。如果师生互选过程中出现不平衡现象,由学院与相关导师、学生协商解决。特别情况下,经教师本人申请,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招生名额。
第九条本办法中的硕士生不含招收的海外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研究生。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5日开始实施。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