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是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章党规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山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鲁组字[2016]2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现就做好我校党费收缴专项检查整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对象、任务和主体
工作对象为当前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
工作任务是根据《党章》《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中央、省委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通知要求,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对我校党费收缴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对党员2008年4月以来的收入情况、交纳党费情况,逐人逐月进行核查、比对,准确计算应交党费金额,建立工作台账,对应补交的党费及时补交到位。
工作主体是党委(党总支)。各党委(党总支)领导各党支部具体开展工作,每位党员参与。
二、方法步骤
党费收缴专项检查整改工作,于2016年10月下旬启动,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下旬)
党费收缴专项检查整改工作启动后,各党委(党总支)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的具体内容、方法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等,并成立工作组。各党委(党总支)要组织专题培训,对工作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召开党员大会,对所有党员讲明开展党费收缴工作的政策依据、任务要求和方法步骤,认真细致的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使每名党员明白为什么要补交,补交的标准是什么,补交的程序是什么,使他们能够由衷理解并积极配合党组织完成党费收缴工作,切实履行党员义务。
(二)全面自查阶段(10月下旬-11月中旬)
全面自查,以《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为依据,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党支部要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2008年4月至2016年9月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自查。
1.党支部及党员自查自纠
党支部相关负责人将2008年4月以来每名党员每月按现行新交纳标准计算的应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实际已交党费数额,填入《党员党费自查情况明细表》(附件1)“缴纳基数”、“ 交纳比例”和“已交党费”三栏,表格会自动计算出应补交总计数额,交党员本人核对无误后,党支部书记和党员本人签字确认。党支部书记将本支部全体党员补交党费情况填入《党支部党费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将《党支部党费自查情况登记表》、全体党员的《党员党费自查情况明细表》交各党委(党总支)审查。
2.党委(党总支)审查
各党委(党总支)审查党支部报送的党费材料和数据,审查同意后,将相关情况填入《党委(党总支)党费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核。
3.党委组织部审核、反馈
党委组织部审核各党委(党总支)报送的各类材料及数据,审核无异后,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各党委(党总支)反馈。
(三)整改落实阶段(11月下旬-12月下旬)
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坚持从严从实,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做好整改工作,确保党组织整改到位,党员本人认可。
1. 组织收缴补交党费
党委组织部审核无异后,由各党委(党总支)根据党委组织部反馈的结果,指导所属党支部收缴党员应补交的党费,并将党支部补交的党费上缴学校党费专用账户,并携带缴费凭证到党委组织部领取收据。
2. 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及上报
各党委(党总支)补交党费全部到账并经审核无误后,党委组织部汇总总体情况向校党委汇报,并将最终结果向省委高校工委、省委组织部汇报。各党委(党总支)同时将自查自纠总体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组织领导
中央、省委指出,党费收缴专项检查整改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内容。各党委(党总支)务必高度重视,用心用力抓好落实。
(一)明确工作责任
学校党委成立专门工作组,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协调落实,人事处、财务处、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予以配合支持。各党委(党总支)要督促指导所属党支部做好工作,并对有关工作情况和数据进行核实把关。各党委(党总支)要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各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工作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此项工作的上下协调。各党委(党总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组织协调和部署落实。党委组织部对各党委(党总支)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给予协调解决。
(二)严格把握政策
党费收缴专项检查整改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情况比较复杂。各党委(党总支)要坚持从严从实、客观公正,准确把握政策和方法,扎实做好每个环节、每个步骤的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清楚政策依据,开展工作严格严肃、稳妥有序,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做好整改工作。
1.截止到2016年10月,由于校内工作岗位变动、由在职转为退休等原因导致所在党支部变动的党员,党费自查由现所在党支部负责,补缴党费全部交至现所在党支部。原党支部应按照要求给党员出具已交党费情况证明。
2.2008年4月以后党员组织关系调入我校的教工党员,要如实书面向现所在党支部说明组织关系转入前工资收入及交纳党费的情况,由现在所在党支部、党委(党总支)研究决定其是否需要补交党费及补交数额,并报校党委批准。党员个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所在党委(党总支)书面向党员原所在单位发函调取证明材料(附件4)。党支部要专门建立台账,填写《2008年4月后调入党员调入前党费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5),逐个研究情况,确定是否补交及补交数额。补交党费应全部交至现所在党支部,并将补交情况填入《党员党费自查情况明细表》(附件1)中。调入前所在党支部已按有关规定收取党员补交党费的,由党员本人联系原党组织出具书面证明,提交党员现所在党支部。原党组织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党委(党总支)存档。
3.2008年4月以来,因外出学习、挂职等情况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并在相应党组织缴纳党费且目前正式组织关系已转回我校的教工党员,党费自查工作参照第2条执行。
4.对于补交党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党员,要充分考虑离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经党支部、党总支研究并报校党委批准可少补交或不补交。
5.对补交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确有难度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党委(党总支)研究并报校党委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分期补交。
四、工作纪律
各党委(党总支)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作为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制度。
1. 各党委(党总支)要认真指导督促检查各党支部按时完成相关工作,要注意做好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学校党委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2.党支部要对没有主动、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给予提醒,教育引导党员该补交的要主动补交,不要代扣代缴。
3.对未经党组织同意少补甚至不补交的党员要严肃批评,拒不改正的,经党支部、(党委)党总支研究并报校党委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置。
4.对违反党费收缴规定的个人和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