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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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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把关不严、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带病入党等问题,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介绍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和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细致、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失误的,要严肃批评;情节较重的,要诫勉谈话。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指学院级党委,下同)要严格把关,把好标准关、程序关、材料关,严格认真做好入口审核和“5大环节、25个步骤”过程化管理。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党总支、党委及其书记、副书记、委员,组织员和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负责政审、预审、培训、材料填写审核存档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追究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情形:

1.对发展党员工作重视不够,不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未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党建工作责任制、列入党委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清单的。

2.不深入调查研究,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党支部领导、指导不利,对群众反映的发展党员问题查处不及时,处理不到位,造成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发生重大失误或者不良影响的。

3.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批准入党,利用职权强令发展,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当交易、拿“入党”送人情、搞“照顾入党”的。

4.没有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审批预备党员的接收或转正,或审批两个以上的对象时,没有逐个审议和表决的;党委会没有会议记录或未如实完整记录会议讨论审批情况的。

5.审批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后,没有及时向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或备案出现错误的。

6.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没有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因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没有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7.对递交入党申请书时未满十八周岁、递交入党申请书后未经半年以上考察即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研究备案的;对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即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研究备案的。

8.对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本单位的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未满一年批准为中共正式党员的。

9.批准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者入党的;批准未经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培训不合格者入党的。

10.未以书面形式将预审、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给未经预审、预审不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政审、教育培训考察、党内外群众征求意见、群团组织推优、票决、党委谈话记录等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予以发展的。

11.不符合发展党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追究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情形:

1.没有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采取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进党内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申请人入党申请书的;收到入党申请书后,没有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或者谈话人没有谈话记录的。

3.没有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程序规定的步骤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的。

4.将未满十八周岁递交入党申请书者确定为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不满半年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将培养教育考察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不满一年的预备党员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

5.未按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的;未按规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参加有关党内活动和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考察的。

6.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时,未按程序和要求组织会议的,在到会人数、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和公示等环节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召开会议研究,或以个人意见代替支委会意见、以支委会意见代替党员大会意见、以支委成员会签代替支委会会议意见;党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没有达到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赞成人数均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的要求;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的接收或转正,未经逐个充分讨论和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票决(一个讨论完毕后随即进行票决,以此类推);支部大会每次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超过五人的;等等。

7.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没有及时向党委备案,或备案出现错误的。

8.履行政治审查职责不到位,未通过政审及预审,或对信访举报等问题未调查核实清楚就发展入党的;政审情况没有形成结论性材料,以及结论性材料明显与有关事实不符的。

9.没有认真履行指导、检查职责,工作责任落实不严,出现入党申请书内容政治性错误,入党材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落款签字不正确,内容随意涂改、造假、代填代签等的。

10.发展党员全过程中,出现党支部(支委会)会议记录缺失或不完整的。

11.未按照规定建立、管理、移交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的;损毁、遗失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的。

12.未认真审查转入入党积极分子的材料,导致发展党员工作发生错误的。

13.违反发展党员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追究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预审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责任的情形:

1.未认真履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职责,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了解不清楚、不具体、不全面的;未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的。

2.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书》等入党材料中填写意见不规范、不正确的。

3.政治审查不认真、政治审查造假,把政审不合格的人发展入党的。

4.预审把关不严格、将发展标准、程序、材料存在问题的发展对象审查通过的。

5.违反发展党员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条  对出现上述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严肃追究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较为严重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

3.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理,并进行党内通报。对出现严重问题不能及时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4.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1.隐瞒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比如有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的。

2.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

3.不亲笔撰写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志愿书等需要本人亲自撰写的书面材料,或撰写材料抄袭、虚假、错误的。

4.不参加发展对象集中培训或考试的。

5.对党组织有其它隐瞒欺骗行为的。

6.有取消资格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