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院(MPA中心)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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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1.个人申请。申请入党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随时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个人履历、受过的奖励和处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要单独写成材料一并交党支部。

2.党支部受理。对递交入党申请书者,党支部要及时审阅申请书,并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一个月内指派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肯定其入党要求,指导和帮助其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端正入党动机。谈话人要在入党申请书上签字并签署日期。

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递交入党申请书者,经过半年以上考察,可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组织本支部全体党员对入党申请人进行推荐,由入党申请人所在班级团支部全体团员进行推优,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根据推荐、推优情况研究确定。

具体步骤是:

(1)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推荐会,由党支部指定专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参会党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荐;

(2)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团员大会,由党支部派专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全体团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优;

(3)由支委会(支部大会)根据推荐、推优情况、本人现实表现和辅导员老师意见后研究决定。推荐、推优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确为优秀者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推荐、推优会的,在会议召开前正式向会议提出推荐、推优人选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人数之内。

入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受处分者;学生在前一学期出现不及格课程者;教职工在前一年度内考核不合格者。

现为入党积极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考察期内受处分者;学生在考察期内出现不及格课程者;教职工在考察期内考核不合格者。

被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入党申请人,待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标准条件后,党支部可按照程序重新将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4.党委(党总支)审查。支委会(支部大会)将决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党委(党总支)审查。党委(党总支)要集体研究,重点审查标准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5.公示。党委(党总支)以书面形式将党支部研究决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时间为7天。如有异议,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对反映的问题,有关党组织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6.备案。公示无异后,党委(党总支)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委组织部根据党委(党总支)报送具体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给予备案。

(二)组织培养和考察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委(党总支)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3.入党积极分子要联系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要认真审阅其汇报材料,定期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现实表现情况的汇报,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4.党委(党总支)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5.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或学习单位变化时,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将培养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对于外单位调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委(党总支)要及时指派专人检查其档案中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如果材料翔实、程序合规,应当指派专人与其谈话,为其指定培养联系人,继续对其进行培养考察,培养考察后符合我校发展对象条件的,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一)确定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后,党组织按以下程序确定发展对象。

1.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对党有正确的认识,入党动机端正,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可以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采取会议推荐的形式。党支部召开由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推荐会(学生党支部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公布会议参加人员范围,提供符合推荐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认真准确统计推荐结果,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群众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其中,确定学生发展对象时,学生代表应占入党积极分子所在班级或专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时,教职工代表应包含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和相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记录人要实事求是地记录推荐情况。

3.支委会讨论同意。召开支委会,根据培养联系人向党支部提出的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征求到的党员和群众意见、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现实表现和辅导员老师意见,综合分析,慎重研究,讨论确定发展对象。

学生发展对象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的培养考察期内,学习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平均成绩均达到班级总人数的前50%,且获得学院及以上表彰奖励。如果政治素质好,为班级、学院、学校及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赢得广泛赞誉,得到绝大多数师生信任的同学,由于学习平均成绩或综合测评平均成绩达不到班级总人数的前50%标准的,党委(党总支)集体研究后,可单独说明拟作为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通过组织严格审查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4.党委(党总支)审查。支委会(支部大会)将讨论同意的发展对象报党委(党总支)审查。党委(党总支)要集体研究,重点审查标准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5.公示。党委(党总支)要将支委会确定的发展对象名单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时间为7天。如有异议,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对反映的问题,有关党组织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6.备案。公示无异后,党委(党总支)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委组织部根据党委(党总支)报送具体情况,对发展对象给予备案。

7.确定入党介绍人。介绍人要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二)发展对象的考察

1.政治审查。发展对象确定后,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审内容包括: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的基本方法有: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函调或外调等。函调或外调材料须由乡镇(或相当于这一级)以上党委盖章方为有效。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2.短期集中培训。发展对象参加由党委组织部、党校主办和各党委(党总支)承办的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班,培训班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二十四个学时)。培训形式为党委组织部、党校组织的课堂集中授课和各党委(党总支)组织的课外学习座谈。培训内容为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

三、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支部委员会审查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审查标准条件和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规范齐全、政治审查是否合格、是否经过短期集中培训并合格、公示情况是否合格。经集体讨论后,报党委(党总支)审查。

(二)党委(党总支)审查

党委(党总支)要将支委会确认的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党委(党总支)要集体研究,重点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审查过程和结果。

(三)公示

党委(党总支)要将支委会确认的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名单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时间为7天。如有异议,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对反映的问题,有关党组织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四)党委组织部预审

党委(党总支)将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材料送交党委组织部。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个人自传、政审材料、党课培训材料、党支部综合审查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

党委组织部召集组织员进行集中预审,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工作部门、教务工作部门的意见。

预审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标准条件和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规范完整,并将预审意见向校党委分管领导汇报。

发展对象为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的,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党委组织部及时将预审结果书面反馈给党委(党总支),并根据审查合格情况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五)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党委(党总支)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向预审通过后的发展对象讲清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内容和要求,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党支部要对填写好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六)支部大会讨论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1.发展对象宣读《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情况。

 4.支部大会讨论。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让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发展对象本人要对大家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及今后的决心。

5.支部大会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记录完整准确。党委(党总支)要派员列席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并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字。

  (七)党委(党总支)审查

  党委(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党委(党总支)在听取党支部汇报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同时对有关程序和材料进行审查,党委(党总支)书记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签署意见。

(八)组织员谈话

学校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之前,要指派组织员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谈话,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着重考察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及其觉悟程度,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组织员要认真负责地将意见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中,向校党委提出同意发展、延期发展或不予发展的建议,并签名或盖章。

(九)学校党委审批

党委组织部根据党委(党总支)报送的材料及组织员谈话的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进行审批。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学校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学校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委(党总支)。党委(党总支)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及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党委(党总支)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预备党员宣誓

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预备党员要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组织。宣誓会场布置要庄严,会场的正面正中要悬挂党旗。

(二)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1.党组织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后,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和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评议,肯定他们的进步和优点,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其努力方向。并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的有关栏目中。

2.介绍人要继续负责培养考察预备党员。帮助其提高党性觉悟,改正缺点,并及时将培养考察情况向党支部汇报。

3.预备党员要经常向介绍人和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每季度要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必要时随时汇报,以便党组织及时考察。

(三)预备党员转正

1.个人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个人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一般应包括本人简况、预备期内的表现、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2.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采取个别谈话或座谈会的形式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党员和群众人数与确定发展对象时相同。

3.支部委员会审查。支委会根据征求到的党员和群众意见、介绍人意见及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对预备党员转正情况进行审查。

4.公示。支部委员会审查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对预备党员转正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时间为7天。如有异议,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对反映的问题,有关党组织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要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受记过以下处分或有考试不及格现象者,要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期间仍出现不及格现象或处分者,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6.党委(党总支)审议。党委(党总支)要在听取党支部汇报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和审议预备党员是否符合转正条件,并将预备党员是否按期转正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中,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党委组织部。

7.学校党委审批。党委组织部将党委(党总支)上报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及预备期考察材料报学校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和要求同审批预备党员一致。

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委(党总支)。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与本人谈话,按照党章精神提出要求和希望,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8.材料存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所有材料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教职工党员的材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存档,学生党员材料由所在党委(党总支)负责存档。

9.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党委(党总支)。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委(党总支)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10.党委(党总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